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详细资料 发布于 : 2016年04月19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数: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向学校缴纳学杂费(含学费和住宿费),是每一个学生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湖南大学学生学杂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院全体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杂费。新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清学杂费;老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二周内缴清学杂费。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贷款相关规定申请及办理贷款手续,情况非常特殊的学生,可以按照《湖南大学学生学杂费管理办法》第三章学费减免的相关规定进行学杂费减免的申请,由学校审定。

   第三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的不予学籍注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交清学杂费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湖南大学学生学杂费管理办法》第二章学杂费缓缴和担保的相关规定办理缓交手续后注册。

第四条  经查未按时缴纳学杂费者,学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生缴纳并由该生签收。第二次催缴时,同时告知该生导师及该生家庭。

第五条  对未按时交纳学杂费的同学进行两次催缴后,仍未按照规定缴清费用者,学院将暂停其开题、答辩及其他教学、科研活动。

第六条  凡因学生未按时交纳学杂费,学校对学院进行的罚款由学生对应承担,学生缴清学杂费及对应的罚款后,才能恢复其开题、答辩及其他教学、科研活动。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湖南大学学生学杂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杂费缴纳

 第二条     缴纳时间

(一)新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清。

(二)老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二周内缴清。

    第五章    欠费处理
   第十七条  对欠费学生,按《湖南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办理了学杂费缓缴和助学贷款手续(已与学校助学贷款主办银行签订协议)的学生,在缓缴期间和助学贷款未到账之前,不视为欠费。
   第十九条  毕业时仍未缴清学杂费的,应当在办理好缓交学杂费担保等手续后再办理离校手续。

 

    《湖南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条 学生注册前应交清学杂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的不予注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交清学杂费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缓交手续后注册。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研究生应当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所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杂费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两周。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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