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学校有关精神,立足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治学严谨,师德高尚,自觉做到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 申请人年龄原则上在 56周岁以下(2011 年之前通过博士生导师遴选、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申请人年龄在 61 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招生当年的 9 月 1 日。
(三)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学科教学与科研且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论文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以湖南大学名义发表不少于3篇CSSCI学术论文,且1篇以上院定A类期刊论文。
2.近五年以学院名义发表不少于5篇CSSCI论文。
3.近五年以学院名义发表2篇以上院定A类期刊论文。
4.近五年以学院名义发表1篇以上院定A类期刊论文,且获省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五)近五年出版学术专著1部。
(六)课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并完成过由社科处认定的国家级项目。
2.近5年主持由社科处认定的国家级项目。
3.近5年主持省级社科基金重大科研课题。
(七)获得年度招生资格的导师在审核前在账可支配经费不少于 10万元。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接受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
(一)有超学制博士生较多等培养不良情况的。
(二)发生教学事故的。
(三)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2份及以上“较差”或不合格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其他师德师风不佳的。
第四条 超龄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建设发展实际,实行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六条 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以及其他学术水平高、符合学院建设发展需要的,经个人申请、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可具有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