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导师资格审定办法

详细资料 发布于 : 2021年12月28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数:

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导师资格审定办法

(2021.12)

第一条 根据《湖南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湖大研字[2021]28号)及校研究生院通知的基本精神,立足湖大马院的实际,着眼于国家一流学科建设,在保持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优先遴选教学和科研成果突出的教师为博士生导师。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治学严谨,师德高尚,自觉做到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 导师按指导方式分为全职导师、兼职导师,但申请人年龄在 56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招生当年的 9 月 1 日。申请者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960 年 1 月 1日以后出生者还需获得博士学位。

(三)为稳定学位授权点研究方向和导师队伍,导师岗位实行专业对口原则,必须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学科教学与科研,研究成果必须属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域。

(四)能胜任研究生教学与科研指导工作,并已完整培养过 1 届学术型硕士生。原则上,应主讲至少1门研究生课程。

(五)近 5 年内至少主持过由社科处认定且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域的国家级项目1项。

(六)研究成果必须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域。近 5 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求是》和校定A2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理论版或校定 A3期刊发表论文2篇,并在CSSCI期刊上发表3篇论文;或至少在CSSCI期刊上发表5论文。校定重点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视同于A3论文1篇(视同仅一次),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视同于C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国家级智库成果视同于A2,部省级智库成果视同于A3(视同仅一次)。智库成果以学校社科处认定文件为准。

(七)获得年度招生资格的导师在审核前(以上年度 12 月 26 日校财务系统关账时科研项目余额为准)在账可支配经费不少于 5 万元。

第三条 博士生招生应当由导师本人按年度博士生招生资格审查通知的要求提出申请,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查。

(一)连续招生六届以上且无博士生毕业的导师,原则上不得申请下年度博士生的招生。

(二)经审查取得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原则上一个导师只可招收 1 名博士生;新增国家级重大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或其他重大奖励项目的导师,可增加 1 名博士研究生招收名额。

(三)首次获得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原则上第一年不能独立招生,只能作为联合导师之一

第四条 导师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其通报批评、暂停招生资格 2 年、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一)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二)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论文盲审中一年累计出现 两次及以上“不合格”评阅意见;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四)有师德失范行为,经认定应给予相应处理的;

(五)存在其它未按照要求履行导师职责的行为。

第五条  以湖南大学名义引进、聘请的高层次人才、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其年度博士生招生资格的确定,依照其与湖南大学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 对学院建设有实质性的贡献和支持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博士生导师资格与当年博士生招生指标不完全挂钩。

第八条 本方案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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