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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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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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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出国研修管理,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打造具有国际视野、国际意识和国际交流能力的师资队伍,提升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法规与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出国留学期限为三个月及以上,其类型包括国家公派(国家、部委、湖南省等专项)和单位公派(校际交流项目、学校专项和自费出国等)。
第三条 出国留学坚持责任共担、效益共享原则,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实行合约管理。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后回国为学院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3.教学效果良好,工作业绩突出。
4. 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有切实可行的研修计划和明确的研究目标。
4.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不超过35周岁;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不超过50周岁;高级研究学者不超过55周岁。
5.原则上在校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攻读学位者除外)。
6.外语水平考试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出国标准。
7.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和单位公派的人员,需回校工作满五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公派出国留学。
8. 符合选拔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五条 国家公派
1.人力资源处公布出国留学有关信息;
2.个人申请;
3.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
4.学院院务会议审批;
5.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推荐;
6.人力资源处会同有关单位初选;
7.学校审批后报留学主管部门;
8.留学主管部门遴选、审批;
9.办理出国手续。
第六条 单位公派
按照有关项目和协议要求,由个人申请,学院推荐,人力资源处统一选派。
第四章 留学资助
第七条 国家公派:在规定留学期限内的资助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不同类别国家标准统一予以支付。由学校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联合出资的项目在录取时由学校支付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八条 单位公派:校际交流项目、学校专项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资助;自费出国的费用由个人(或国外接收单位)解决。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出国前管理
1.出国留学人员原则上要到国外知名大学或著名研究机构研修,导师原则上要在本学科有一定知名度和较高学术水平。
2.出国人员出国前,学院须确定其出国研修计划和具体目标要求。
3.出国人员出国前,须与学校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
第十条 留学期间管理
1. 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尊严。
2.留学期间,出国人员应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出国研修所在国(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
3. 留学期间,出国人员应遵守我国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将按政策予以处理。
4.出国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由学院全面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到达所赴国后,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到,并在一个月内向学院汇报学习安排情况及详细的电子信箱地址、电话、传真等。每季度要将国外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向学院作简要汇报。学院也应协助学校作好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沟通情况。
5.出国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要认真研修,努力完成研修目标任务;要与学院和学院人事干事保持密切联系,并严格实行“留学人员每3个月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的报告制度。要求出国留学教师每满3个月须填写“湖南大学出国留学人员研修情况报告”表,报告留学期间研修进展,导师或研究合作者签署意见后扫描成PDF文件交学院,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汇总交学校人力资源处培养科,人力资源处汇总后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本表为回国考核和提取保证金的依据之一。
4.学院高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过程管理,全面了解研修情况,并确保按时提交相关材料,督促出国留学人员按计划完成研修任务。对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审核中发现较大问题者,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出国期间薪酬待遇
公派出国三个月以上者,发放国家工资、基础津贴,岗位津贴从出境的下月起停发,期间在学院承担工作任务的,按期回国后由学院酌情补发。公派出国三个月以内者,薪酬发放标准不变。
第十二条 派出期限管理
1.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满后,应按期回校工作。对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留学期限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学院、人力资源处提交延期回国的书面申请报告,并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必要性和具体的预期目标,及由导师签字的同意函,经学院签注意见报人力资源处批准后可延期(限一次)1~2个月,但不得改变留学身份及留学国别并签署按期回校工作承诺书。
2.未经批准擅自逾期未归的出国留学人员,从超过规定期限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并及时上报学校人力资源处,留学人员超过批准的出国(境)期限未归,按旷工处理。超过15个工作日的,学校解除签订的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回国后考核
1.出国人员回国后,须在十天内到人力资源处及学院报到,报到时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验护照并提交有关研修成绩等研修成果证明。
2.按期回国但未办理报到等手续的,视为出国未归;未完成既定出国任务的,视同违约,并酌情处理。
3.学院规定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要完成确定的教学科研任务,从回国报到之日起视任务完成情况兑现其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
4.学院在两个月内安排留学回国人员作一次介绍国外学术动态等相关内容的报告,并将有关情况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服务期与违约处罚
1.在国外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回国后的服务期和违约处理按学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2.国家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的服务期和违约处理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约,须全额退还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含脱产期间发放的工资待遇)。
3.学校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访学、进修半年以内(含半年)的,应在原有服务期基础上至少再为学校服务三年;访学、进修半年以上的,应在原有服务期基础上至少再为学校服务五年。凡服务期未满离校的,须全额退还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含脱产期间发放的工资待遇),同时按学校规定的标准缴纳服务期未满年限违约金。
4.个人申请的出国留学人员,若学校有资助的,服务期和违约处理按上述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标准执行;若学校无资助的,访学、进修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应在原有服务期基础上至少再为学校服务三年,服务期未满离校的,全额退还脱产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待遇。
5.学校公派和个人申请(学校有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涉及国家和单位公派所列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参照国家和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出国人员如未能按计划完成规定的研修计划或考核不合格,将由本人全额承担学校资助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赴台、港、澳地区学习人员的管理参照此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循湖大人字[2010]26号、湖大人字[2012]4号文件以及人力资源处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办理。本办法由院务会负责解释。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