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详细资料 发布于 : 2015年09月07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数:

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2014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档案在我校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九月评审一次,学院将根据学校分配给我院的名额开展评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博士研究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攻读学位期间原则上要求在本学科领域的校定重点期刊上以湖南大学名义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下同)不少于1篇。若申请人在重点刊物发表的论文数量不够或数量较多,则按第十六条进行计分排名。应届毕业生 “论文刊用通知”纳入科研成果的计分范畴,其余年级则只对已发表论文进行计分。

硕士研究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攻读学位期间原则上要求在本学科领域以湖南大学名义发表本专业CSSCI学术论文不少于一篇。应届毕业生 “论文刊用通知”纳入科研成果的计分范畴,其余年级则只对发表论文进行计分。

对于参评的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其发展潜力。除考察统招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复试成绩或免试推荐研究生面试成绩外,可同时采取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新入学研究生进行会审等形式进行考察,保证发展潜力确实突出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5.学制期间在读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指博一至博四4个年级的学生;直接攻博生指博一至博五5个年级的学生;硕博连读生指博一至博三3个年级的学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为研一至研三3个年级的学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研一、研二两个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申请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 参评学年任何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 参评学年学院守纪考核未达评优基本条件者(见《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守纪考核办法》)

 

第七条   研究生可以多次申报国家奖学金,但是科研成果不能重复计算。研究生在第一次申请国家奖学金时,可以使用攻读当前学位学制期间所取得的所有科研成果;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科研成果统计不能与上次重复。(注:博士参评只能使用取得博士身份后的成果,硕士参评只能使用取得硕士身份后的成果,硕博连读生可使用硕士阶段科研成果参评。)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根据评审细则,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中研究生代表博士、硕士各1人。

 

第九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制定评审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组织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有意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院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术小组、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如论文、成果反响、课题、学术交流等)按以下标准以量化计分方式进行累加。

(一)学术论文按以下标准评分:

1、论文

  1)校定重点刊物                                                            24分

  2)CSSCI学术期刊                                6分

3)校定核心刊物(含CSSCI拓展版)                        3分

  4)有公开刊号的一般性刊物 (只适用于硕士生)      1分              

2、反响

1)《新华文摘》收录

      全文收录                                                                     24分

        摘要收录                                     12分

      条目收录                                                                  3分

2)《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                       6分 

3)《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要收录                   3分

(二)独立主持科研课题的按以下标准评分:

  级别

项目数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1

24

12

6

(三) 参加科研课题(以结题证书排名为准,排名在前三位)第一参与人按以下标准评分:

   级别

项目数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1

6

4

2

(排名在第二位的,占分值的70%;排名第三位的,占分值的30%)

(四) 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按以下标准评分:

1、有会议邀请函、入选论文集并作大会发言                2分

2、有会议邀请函、入选论文集并作小组发言                1分

第十七条  其他科研成果(如著作、获奖、专利等)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后,酌情予以加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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