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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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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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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2014年9月)
根据《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体系实施办法》(研字[2014]7号)和《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研字[2014]16号),结合学院研究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订《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0.8万元/人·年;二等学业奖学金0.5万元/人·年;三等学业奖学金0.3万元/人·年。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按时缴纳学费,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除外)。
5.学院守纪考核达到评优基本条件(见《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守纪考核办法》)
二、评审组织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委员:院长
成 员: 学院学术委员会 学院领导 研究生秘书 学生辅导员 学生代表1人
三、评审办法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初试成绩、复试笔试和外语成绩之和)进行综合评定,其中,985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全部获得一等奖学业奖学金,推荐免试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全部获得不低于二等奖的学业奖学金。
第二第三学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科研成果量化计分,成果不足则按一级学科规格化成绩进行综合评定。科研成果不重复计算。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第一年直接来校报到的,参与本年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自动享受国家助学金,金额为0.6万元/人·年。
四、评审程序
学院制定评审实施细则,并向全院师生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符合规定条件并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奖学金名单后,在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管理与监督
学校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情况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被举报未将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调入我校的学生或者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学校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资格,研究生本人须退还已享受的奖学金。
六、附则
科研成果(如论文、成果反响、课题、学术交流等)按以下标准以量化计分方式进行累加。
(一)学术论文按以下标准评分:
1、论文
1)校定重点刊物 24分
2)CSSCI学术期刊 6分
3)校定核心刊物(含CSSCI拓展版) 3分
4)有公开刊号的一般性刊物 (只适用于硕士生) 1分
2、成果反响
1)《新华文摘》收录
全文收录 24分
摘要收录 12分
条目收录 3分
2)《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 6分
3)《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要收录 3分
(二)独立主持科研课题的按以下标准评分:
级别
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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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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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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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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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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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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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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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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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参加科研课题(以结题证书排名为准,排名在前三位)第一参与人按以下标准评分:
级别
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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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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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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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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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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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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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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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在第二位的,占分值的70%;排名第三位的,占分值的30%)
(四) 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按以下标准评分:
1、有会议邀请函、入选论文集并作大会发言 2分
2、有会议邀请函、入选论文集并作小组发言 1分
(五) 其他科研成果(如著作、获奖、专利等)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后,酌情予以加分。